1 (评论: La Faculté de juger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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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(评论: La Faculté de juger)

南希和德里达的论文形成了某种奇妙的互文:南希不自觉地回应了卡夫卡的低吟“我是自由的那就是我迷失的原因”,自由这一权能的自我给定依然意味着一种不自由的自我约束,这种约束并非来自道德的或法律的,而是自由“主权”化内在的必然条件(主权因而永远是他律的);通过对“泰然任之”的反讽式使用,南希实际上进一步激进化了德里达的命题——不是理性必然在奠基中包含了一个疯癫的决断瞬间,而是只有在这种疯癫之中理性才能在纯然自身的意义上被讨论,纯粹理性就是实践理性,后者就是理性作为“主权”在自我运用过程当中产生的“法之悦”(与DG口中的享乐全然不同,不得不承认这种说法即使不接近拉康,至少也接近布鲁斯·芬克)因此,解构主义对于“法”的解读从来不是要将其描绘为某种笼统的大他者的恐怖影像,而在于坚持自我触发立刻地就是他异触发(这也的确是《论触觉》的重要关注点)德里达的解读则更类似于对这种主权内部对于他异性的“紧缚”状态的细致刻画:法律门前并不是法律之外,恰恰相反,法律不外乎“门前”,如果没有这一“门前”法律本身就不可能发生(对我而言,哲学亦是如此),法律的主体只有在法律之外,而且只有在背对法律,无视法律实际上“仅仅为我”而非“为所有人”敞开的事实才能保持某种“守夜式的警醒”,面对“他人”,或者面对任何事物的代价就是拒绝直面“盲点”本身,“自我-触发”之中那个被挤压出去的“无”的事件(这种对“虚薄”本身的坚持或许区分了南希与德里达);反过来,法律之门作为敞开的“不可通达性”或许正应当被理解为膜的“不可穿透性”。最后,如果只读一篇德里达,我会选这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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